幫您讀懂“五險一金”:工傷保險很重要(下)?

五險一金

方法/步驟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 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 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由工傷 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 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經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可以根據鑑定情況,選擇以下程式:①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②通知用人單位和被 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③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④勞動鑑定醫院 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⑤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 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 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 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 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 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 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不同等級傷殘的,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及其家屬享有不同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③拒絕治療的。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 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工傷保險的轉移接續

  由於工傷保險目前由單位統一為員工繳納,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因此不存在個人賬戶轉移。若去外地工作,只能由新單位為您重新辦理工傷保險,辦理後再享受相關待遇。(趙櫻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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