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管理:國際採購需做好風險防範之(四)?

貨物能否按期交貨,最關鍵的環節在於合同的執行。而在合同執行中,對合同進行全過程的跟蹤又是至關重要的。買方應指派有經驗的專人,負責催交催運,對重點貨物的生產製造情況進行密切跟蹤,要善於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既不能坐享其成,也不能在問題暴露之後才為“救火”而疲於奔命,而應該努力做到“早跟蹤,早了解,早處理”,力爭將遲交貨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

方法/步驟

1、 對照網路計劃,跟蹤並分析生產進度報告

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供貨商索取網路計劃,審查其計劃安排的合理性及關鍵控制節點是否滿足要求,然後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見,以最終版網路計劃作為買方或監造方跟蹤進度的依據。有些供貨商為了爭取訂單,在投標時和談判階段對生產進度和交貨期鄭重承諾,但一旦簽約後,由於種種原因,未必都能按照合同規定的進度組織設計、外購件請購和下單排產。所以,為了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就必須對供貨商的生產進度及時瞭解和控制,及時向供貨商索要生產計劃、進度報告等書面材料,並交給技術和管理人員分析。一旦發現有遲交貨的可能性,立刻向供貨商交涉和協調,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必要措施,以控制事態的發展和進一步惡化。

2、 與其他買方溝通訊息

在供貨商的具體業務當中,同樣或相似的貨物往往有多家買主,供貨商常常在同時執行多項訂單,如果先期交貨的某一批次的合同執行中發生延期交貨,那麼這往往是後續合同出現延遲交貨的先兆。因此,買方應該瞭解與自己供貨商有業務往來的其他買方的資訊,並與其進行溝通,瞭解其合同交貨情況。如果發現有遲交貨的現象,買方要及時瞭解其中原因,並判斷它是否會對自身的合同交貨期造成影響。如果是主觀原因,要求賣方加強專案管理;如果存在客觀原因,要敦促賣方儘早解決,化被動為主動。

3、 關注國際經濟形勢、國家政策和供貨商企業內部的變化

國際經濟形勢和國家的政策法規制度對國際貿易業務影響深遠。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貨物的市場行情可能會發生變化,從而導致供貨商的原料採購或者履約心態發生變化;國家也有可能對有關政策規定做出更新調整,對買方的採購成本和接貨環節產生影響;供貨商如果涉及被兼併、重組,一般會對其原有組織機構和人事安排作出一定的調整,在短期內難免會對生產管理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買方應該密切關注市場形勢的變化,尤其是主要原材料價格和供求關係的變化;瞭解供貨商所在國家和本國的相關法規、法令的更新情況;掌握供貨商企業內部的重大事變和態勢,尤其是涉及到兼併、重組方面的變動,及時瞭解新的組織機構和人事變更,找到對口負責人。通過以上手段,妥善應對突發事變,消除風險,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 、安排檢驗組進行檢驗或監造

對於大宗重要物資,買方可以安排人員或者第三方檢驗機構到供貨商所在工廠進行檢驗或者監造,督促和落實貨物生產製造情況。如果監造人員發現工期延誤、滯後,或發生質量問題,可讓供貨商在第一時間加以彌補和糾正。另外必須明確,監造和檢驗人員的認可,只是過程監督和見證,不解除賣方對最終貨物的質量應負的責任。安排人員或委託第三方監造,雖然會增加一部分費用,但為避免交貨出現問題導致巨大損失,額外支付這筆費用還是值得的。

5 、及時組織、協調船貨銜接

在國際貿易中,裝船和運輸環節非常重要,如果實際中銜接不好,就會出現“貨等船”或“船等貨”現象,不但影響貨物按期到港,還會導致買賣雙方額外費用的支出。比如由於買方延緩派船、船名變更等各種情況導致的裝船期延遲,就會使賣方不僅要增加倉儲費用的支出,還可能會遲收貨款進而遭受利息損失。假如賣方備貨延遲,無法在指定日期將貨物裝上指定的船隻,那麼賣方就要承擔由此造成的空艙費或滯期費。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均會延誤貨物及時到達目的港。因此,作為買方,更應積極主動協調辦理有關裝船和運輸事宜。如果是FOB條款,買方要儘早聯絡船舶公司,爭取安排船期合適的直達快船到港口接收貨物;如果合同規定由賣方派船,買方要儘早敦促供貨商落實,並在收到賣方裝船通知後,通過相關的機構進行核實(如通過船舶公司瞭解發運情況,通過國內港務、海關了解到岸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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