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得補償。
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拆遷補償外,還可以依據被拆房屋所在區、縣的區位要求獲得區位補償。
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換算為成套住房的建築面積後,要求拆遷補償。
四、長期居住自建房屋,並且在拆遷範圍內、外均無正式住房的,可以要求適當補償。
五、住房困難戶,只要經過認定的,就可以按原人均房屋建築面積6平方米計算拆遷補償。
六、非住宅房屋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按市場評估價格計算。如因重點工程拆除,則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來執行。
七、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的,房主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得拆遷補償,房屋使用者也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市場評估基礎
上扣除房主所得部分的餘額作為拆遷補償。不執行國家規定租金標準,只有房主獲得拆遷補償。
八、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使用性質,按一定標準,獲得一次性停業停產補償。
九、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原建築面積的造價結合剩餘期限,可以要求補償。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就不能獲得拆遷補償。
十、因拆遷搬家,可以要求搬家補助費;如搬遷需佔用工作時間的,單位應按公假處理,工資、獎金照發。
十一、拆除公益事業的房屋,管理人有權要求按照原性質、原規模重建或者按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按規劃統籌安排。
原作者: 吳少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