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b股的區別四大板塊詳細分析?

針對a股b股的區別,道富投資研究者從四大方面為大家做出了分析。

一、a股b股的定義區別:

A股定義: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中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臺、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

B股定義:

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是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中國境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資股。B股公司的註冊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內,2001年前投資者限制為境外人士,2001年之後,開放境內個人居民投資B股。

  二、a股b股的特點區別:

A股的特點:

  ⑴在中國境內發行只許本國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的普通股。

  ⑵在公司發行的流通股中佔最大比重的股票,也是流通性較好的股票,但多數公司的A股並不是公司發行最多的股票,因為中國的上市公司除了發行A股外,多數還有非流通的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等等。

  ⑶被認為是一種只注重盈利分配權,不注重管理權的股票,這主要是因為在股票市場上參與A股交易的人士,更多地關注A股買賣的差價,對於其代表的其他權利則並不關心(這點鄒定斌博士認為不對。鄒定斌博士認為中國A股中也有許多A股投資者也是注重參與A股上市企業管理權,小額投資者很少行使管理權主要原因在於自投入資金不多不足以控股該上市企業)。

B股的特點:

1、B股不是實物股票,依靠無紙化電子記帳,實行“T+3”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持有合法外匯存款的大陸居民也可投資。

2、B股是供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票。B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但需以外幣購買。A股和B股均在上海或深圳交易所上市。

  三、a股b股的交易方式區別:

A股的交易方式:

A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1”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中國大陸機構或個人。

T+1是一種股票交易制度,即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T”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中國股市實行“T+1”交易制度,當日買進的股票,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同時,對資金仍然實行“T+0”,即當日回籠的資金馬上可以使用。

現在由於國內股市低迷,由道富投資首創的A股日內交易這一模式在當下很受歡迎。

B股的交易方式:

B股股票使用T+1,資金適用T+3。B股不是實物股票,以無紙化電子記賬,實行“T+3”交割制度,有漲跌幅(10%)限制,參與投資者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持有合法外匯存款的大陸居民也可投資。

  四、a股b股的上市條件:

A股上市條件:

  資格要求: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獨立要求:

1、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2、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裝置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採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3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祕書等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4、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範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5 、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6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7、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規範執行:

1、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已經瞭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5、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6、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財務指標:

  ⒈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⒉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⒊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⒋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⒌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B股的上市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時,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於1.5億元人民幣; 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在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已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B股時,應具備的條件:

  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股時確定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淨資產總值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3、境內上市外資股公司增資發行B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與對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他關聯企業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財務獨立以及資產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3)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開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內容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4)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5)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准的擬投資專案的資金需要數額。

6)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7)公司有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原作者: 濤哥317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