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分居,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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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算分居?僅有夫妻分居的客觀事實就算嗎?因客觀上的原因使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也算是分居嗎?很多人認為分居兩年就可以離婚,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只是感情徹底破裂的一個表現。真正法律意義上的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才能實現。本文將介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要件。

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要件一: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

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必須有雙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狀態,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判斷是否過著同一家庭共同生活的標準是,夫妻一方是否為他方提供婚姻服務和夫妻雙方是否以夫妻身份共享婚姻生活。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即使夫妻雙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並未過著同一家庭生活,也構成客觀上的分居。

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要件二: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

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所謂“分居願望”是指分居不違反夫妻的願望,不是由於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原因,而正是分居者所追求的,正是其“有意”造成的。這種願望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單純的客觀事實狀態並不足以表明夫妻間已處於分居狀態。比如夫妻因從事職業或商業需要、因出差、學習、治療疾病等客觀原因而分開生活,並非主觀上願意分居,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要件四三:分居期間需滿兩年

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即從夫妻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經持續分居2年以上。分居期間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暫時和好而恢復共同生活的,不能將前後幾次的分居期間相加,而應從起訴離婚前的最後一次分居之日起連續不間斷的滿2年以上。證明在起訴以前婚姻當事人已連續地分居2年的舉證責任由原告方承擔。提供證據的準則是可能性佔優勢即可。

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願,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因而,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觀事實,尚不足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婚姻法第32條規定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此款所稱“因感情不和分居”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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