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認定怎樣申請?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規定,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則是其中一種。

  一、申請範圍

  (一)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二)其他合同的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轉讓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三)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以技術轉讓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專案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型別,並予以認定登記。

  (四)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二、申請材料

  (一)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字。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檔案。

  (二)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轉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三)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印件。

  (四)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影印件。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為法人的,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三)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字及有關批准檔案申請認定登記。

  四、認定條件

  (一)一般條件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權屬約定。

  (二)如果合同標的為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資訊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三)不認定登記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情形

  1、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1)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2)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3)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2、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3、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而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4、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2)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獨佔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5、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等(如專利權或有關智慧財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以上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6、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使用者的有關產品效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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