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具體分析?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以戶為單位,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在規定的地段享有建築住房、添置生活設施,在庭院種植樹木、永久居住的權利,它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人(農戶)與所有人(集體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農戶之間的相鄰關係受民事法規調整,在土地管理方面,如土地登記、規劃、收回、地政管理等,受行政法規的調整。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及繼承取得,消滅方式有絕對消滅和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擔負義務,是關係著我國農村人口的生活與生產的重大問題。那麼到底有哪些使用權呢?使用權可否隨意轉讓買賣呢?如何轉讓和申請登記呢?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

佔有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經依法申請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對宅基地的獨佔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擅自使用或剝奪其宅基地的使用。對於宅基地上舊有的建築設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處理,不得影響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

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明顯的時間限制。不論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長短及建設情況,宅基地使用權除非依法定原因被剝奪。對於宅基地上的建房,與宅基地使用權同時受法律的長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自由行使權利。

在宅基地空閒處修建其他建築物、設施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主要住宅建築外,可自行在宅基地範圍內建築其他生產或生活建築和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人有在宅基地內種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權利。

所種植的林木、花草、蔬菜歸使用權人所有。

依法附隨房屋出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

國家保護使用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同房屋一併轉移。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為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必須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可否隨意轉讓買賣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轉讓或者整合房屋後,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居民轉讓買賣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撐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準給與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不能變更為國有或其他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權。

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與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式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徵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對於宅基地所有者的集體,應嚴格管好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讓村民以轉讓房屋的名義隨意轉讓宅基地,土地登記機關也不能對未經集體同意、未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擅自購買民房,並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使違法行為合法化。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但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

轉讓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主體是有一定範圍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轉讓給村外人員,該受讓人必須在本村落戶並且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即一戶一宅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房屋同時轉讓,並履行相關的登記和審批手續,而且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不可私下買賣,非法交易。

轉讓方式

交換宅基地使用權

在法律上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之間以交換意思表示為特徵,將相互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進行交換,雙方之間互找差價或者不找差價的合同行為。

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

租賃宅基地使用權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為。

入股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並獲得股息的行為。

贈與

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將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以作業方式轉讓給他人,他人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行為。

宅基地使用權轉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物權法》第1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物權法》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申請條件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不予批准情形:​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注意事項

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因此宅基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但上面的房屋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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