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結婚登記應提交的證件,涉外婚姻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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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結婚登記應提交的證件

(一)本市居民

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二)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三)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四)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五)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六)外國人

l、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國認證。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宣告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二、涉外婚姻登記手續的程式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 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 查—發證程式進行。

申報材料目錄: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三)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戶口薄、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五)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六)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出國人員參照):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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