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計算公式及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醫療費=醫藥費 住院費 診療費 其它費用 交通事故醫療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傷者為治療人身傷害而花費的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和藥費等。 注意事項: 1,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可以由責任人在結案前或者結案時支付受害人,也可等事故處理完支付。交通事故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醫療費的,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責任人預付醫療費。或者責任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範圍內現行墊付;無交強險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 2,交通事故醫療費(標準)是必須且合理的,具體以實際治療情況來確定。一些受傷者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住院期且據不出院的,治療自己身體之前的病的,不在交通事故醫療費的賠償範圍內。如能證明因交通事故的創傷引發的其他疾病的治療費用,應提供醫院或者鑑定機構的相關證明,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 3,診療期間因原治療醫院無法滿足醫療需要,確需轉院治療的,必出具院治療醫院的專員黃正民,擅自轉院的,一般來說會難以得到賠償。 4,主張醫療費的必須要保留好相關治療費用的票據和清單,因此當事人在治療中一定要有明確的證據意識,只要是為了治療的實際開銷,都要留下憑證,同時醫院給患者的門診病歷也要儲存完整,以備後續傷殘鑑定和法庭質證中需要。 5,交通事故賠償進入賠償程式的,確定醫療費用的截止日期,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為準,對於後續治療費用,根據醫療診斷證明或者法醫鑑定意見可以確定的,可以一併要求賠償;不能賠償的,可以另行起訴。 6,交通事故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者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以其他醫療收費單據,經處理機關稽核確定後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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