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設計的四項權力?

企業管控的目的不是控制,而是在引導向健康的方向發展的同時,不脫離管理者的掌控。因此,平衡內裡的權力劃分顯得尤為重要。避免出現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

方法/步驟

方向權

  一個清晰明確的企業發展方向對於整個企業的任何時期,任何成員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方向意味著希望,意味著達成的策略。

  一個沒有方向的企業是不可能具備強大的凝聚力的,也不可能擁有系統的發展策略和綱領。

  實踐中,我注意到,無論企業規模的大小,企業方向發生偏差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我們應當注意到,因為企業也是按照不同的內、外部環境,不斷修正和完善自己的成長軌跡的。

  對於這種情況,小型企業問題不大凸顯,主要原因就是我們常說的船小好調頭。但是對於大型企業而言,特別是分佈在各地區域市場的分公司和辦事處而言,其方向偏差與否則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這個道理就如同一支百人的隊伍發現前面有埋伏,可以迅速調轉方向,實施撤退;但如果是一支數十萬人的隊伍遭遇這種狀況,撤退速度再快,其代價也是極其慘重的。

  正是由於方向的重要性,以及在實踐當中經常出現偏差性的兩點要因,所以對於企業管控而言,方向權就顯得尤其謹慎和重要。

  我們必須做到全國一盤棋,集結全部的兵力向一個方向邁進,才能緊密地形成更強大的企業競爭力,決勝市場。

人事權

  人是企業運營的核心要素,任何脫離人的企業組織都是不可能存活的。在企業管控裡面,人事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對於分部與總部的管控,特別值得重視的是權力的平衡劃分問題。管得太緊,分部毫無許可權,處處受制,騰挪空間太少不利於前線戰士制定具體的戰術戰鬥,往往容易導致分部員工對總部心生嫌隙,頗為不利。

  我們需要明白,控制不是我們的目的。

  倘若管得太鬆,則可能使得分部脫離總部的掌控,自成一家渾然一國,甚至發展成為對立的博弈格局。這,也是管理者所不願看見的。

  因此,平衡其中,則顯得極為重要,這不僅僅對於人事權如何,對於整個管控體系的四權架構均是如此。

  在現行的企業管控體系中,以職位層級方式劃分許可權,並且輔以分部有權提出動議的方式實行雙線並行,抓大放小對區域市場實施人事權的管控,是最切實可行的辦法。

  古代封建王朝對人事的管控和今日的人事權管控並無多大的差別,只是在細節執行上稍加註意即可,中國人在人事權方面的駕馭經驗是相當豐富的。

財務權

  資金和人才是企業運營是兩大核心要素,財務系統的健康和順暢對於任何企業而言,都是極其重要的。

  我很早的時候,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一個企業,即使遭遇再打的困難,但倘若它的財務系統(特別是現金流問題)是健康而有保障的,多半還有存活重生的可能性;而一個企業,即使再健康,倘若它的財務系統是一片混亂的話,一旦遇到困難,多半是迅速完蛋的。我在多年的企業管理歷練裡面,對財務系統的事宜向來慎重細緻,正是基於此點。

  三軍未定,糧草先行。對於古代行軍作戰而言,軍餉糧草都屬於後勤物資,與我們現行企業管理裡面的財務資金性質類似。倘若糧草被燒,必定軍心不穩,輕則營嘯譁變自亂陣腳,重則為敵所趁兵敗如山。

  換個角度看,即使各地王侯擁兵作亂,倘若沒有足夠的財資的話,也是不可能掀得起什麼大風浪的。這個也是傳統企業管控當中特別看重的一人二財邏輯。目前,大部分的集團公司均是按此邏輯辦理的。

督察權

  督察權並非我所首創,古代封建王朝便有之,古時要求各地知府、布政使半年或者一年向中央朝廷述職彙報,六部之首的吏部負責各地官員的考核任免。現代的企業管控裡面也存在類似方式,如區域負責人需要進行月度、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述職彙報。

  類似方式與我闡述的督察權在功能上有所類似,但角度和方向有極大的差異。

  目前,大部分企業實施的管控主要偏重於成績彙報、以及經驗分享為主,而我強調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迅速發現企業內部存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從而探究出針對性的解決之道,使得企業不斷向前滾動發展。

  這種督察權與明朝錦衣衛、現代的檢察院性質有所類似。事實上,國內大部分的企業是沒有檢察院這個功能的。

  我曾經在聆聽過一位反腐專家的演講,提到如何杜絕貪汙腐敗問題的時候,他闡述了一個觀點:倘若一個官員貪汙一百塊立即就會被人發現,他的內心必定衡量其行事的風險性,當他發現投入和產出嚴重不平衡的時候,多半是不敢貪汙這一百塊錢的,也就更談不上貪汙更多的款項;相反,如果一個官員順利貪汙了一百元而沒有被發現,則必定助長內心的貪慾,隨後再貪汙一百萬,倘若也無人發現再次過關,則很可能會將罪惡的黑手伸向一個億的金錢。

  逆向思考,我們會發現,貪汙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的主要根源是在於缺乏透明的系統和督察的機制。

  最後,我們需要明白,基於督察權的重要性,督察的權力機制必須直接隸屬於企業的最高負責人。類似組織如明朝錦衣衛,香港廉政公署,乃至我觀察到的部分大型日本財團的督察部門均是如此的。

  這種安排的主要原因就是避免掌握督察權的管理者做出下欺百官,上瞞領袖的情況。督察權用之不好,造成的麻煩是不會小的,必須謹慎細緻,從屬於企業最高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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