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機械--機械指令附錄IV--MD?

歐盟新機械指令2006/42/EC附錄IV(Annex IV)中列舉了須由歐盟指定公告機構發證的危險機械。

危險機械主要由以下幾種: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裝置:

1.1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採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具有內建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建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裝置:

4.1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9,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衝壓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s,包括彎板機;

10,採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1,採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2,以下幾種地下作業機械:

12.1機車和司閘車;

12.2液壓支撐裝置;

13,安裝有壓縮裝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裝載車;

14,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及其防護罩;

15,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罩;

16,汽車舉升機;

17,跌落風險垂直高度超過3米的舉升人或貨物的舉升裝置;

18,手持式槍彈推動打釘裝置及其他衝擊裝置;

19,用來檢測人是否暴露在危險區的防護裝置;

20,第9,10,11條中所列裝置上用的動力驅動的連鎖防護罩;

21,保證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

22,側翻防護結構(ROPS);

23,墜落物體防護結構(F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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