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機械指令2006/42/EC附錄IV(Annex IV)中列舉了須由歐盟指定公告機構發證的危險機械。
危險機械主要由以下幾種: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裝置:
1.1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採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具有內建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建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裝置:
4.1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9,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衝壓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s,包括彎板機;
10,採用人工上下料的塑料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1,採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2,以下幾種地下作業機械:
12.1機車和司閘車;
12.2液壓支撐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