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的視聽資料證據,離婚中的鑑定結論證據有?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中的視聽資料證據,離婚中的鑑定結論證據有】,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中的視聽資料證據

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光碟、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影象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 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影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對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影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 須另行舉出反證。這類證據的形象性、直觀性更能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類似證據往往不能使得取證物件知曉,或一般只能採取祕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並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存戒心時,此類證據很難獲得。

(4)偷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證據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錄音照相,是侵權行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再如安放錄音裝置是在自己家裡,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備合法性。還有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內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場合獲取的兩人親暱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二、離婚中的鑑定結論證據有哪些

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鑑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鑑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於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運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 精神狀況鑑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鑑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於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係產生懷疑的情況下。北京做親子鑑定的機構在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情況下,鑑定需要法院委託,也可以單方委託律師代理申請鑑定。一般結果會在兩週左右出來,準確率為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鑑定結論是法院採信機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