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運輸事故管轄五種情況?

根據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及《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的規定,海上運輸事故管轄的分為以下五種情況:交通事故賠償專案

步驟 方法

因海上運輸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船舶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可以由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獲救財產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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