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有什麼效力,怎麼認定無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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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婚約有什麼效力,怎麼認定無效婚姻?】,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婚約有什麼效力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成立婚姻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定婚”,訂立婚約的當事人雙方稱為“訂婚人”或“未婚夫妻”。

我國婚姻法沒有婚約的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也幾乎是空白。根據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待婚約的法律原則可以解釋為以下幾點:

1、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約不是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的物件,當事人是否訂立婚約,聽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為未成年子女訂立婚約。

2、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當事人既可按照民間習慣先訂立婚約,然後再正式結婚,也可以不經訂婚而直接進行結婚登記。無論是否訂婚,結婚的惟一必經程式是辦理結婚登記。

3、當事人自願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亦即婚約只產生道義上的義務,不得強制訂婚人一定成婚,一方訂婚人在另一方悔婚時不得要求法院保護其要求與對方結婚的權利。

4、婚約當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以雙方合意解除,也可單方解除,而不論其有無正當事由或有無過錯。當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通知對方,但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法定的訴訟或調解程式。

二、怎麼認定無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12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8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第9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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