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的處理原則是什麼,因訂婚引起的糾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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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和手續

法律不提倡訂婚但是也不禁止訂婚,是否訂婚由當事人自願決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訂婚。

(二)婚約沒有法律效力

只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並不必須徵得對方同意。

(三)因為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到法院一般會受理

法院的考慮是解決財產問題,而不是特別指向婚約。

二、因訂婚引起的糾紛有哪些

對於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可以分為兩類:

(一)人身方面的糾紛

對於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履行婚約或者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財產方面的糾紛

對於因婚約引發財產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法院處理因解除婚約或者終止戀愛關係而引發的財產糾紛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 對於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財物,收受財物的一方為非法所得,交出財物的一方其財務實質是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應判決收繳國庫。

2. 對於以戀愛、訂婚之名,行詐騙財物之實的,除構成詐騙罪以外,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歸還被害人。

3. 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4. 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者戀愛關係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方主張返還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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