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華僑登記結婚的程式,與華僑結婚應準備哪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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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華僑登記結婚的程式

1、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中國內地公民和華僑,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中國內地公民和華僑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式辦理登記。申請結婚的中國內地公民和華僑,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二、與華僑結婚應準備哪些材料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公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護照;

(2)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 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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