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登記的條件,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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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收養登記的條件

(一)收養人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

(二)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係子女的親生父母;

5、繼子女的親生父親或親生母親。

(三)被收養人的條件: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

(一)收養福利院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程式:

1、進行諮詢;

2、收養人遞交《收養福利機構棄嬰(童)申請表》(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婚姻、子女、經濟、職業情況及收養的目的等),在福利院登記排隊相看小孩,小孩選中後,經與福利院辦妥有關手續後,可將被收養小孩領回家試養,若滿意,到福利院辦理有關手續;

3、到當地民政局收養登記辦公室辦理棄嬰公告。棄嬰公告刊登見報後,遞交有關辦理收養登記的證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為期兩個月內如無親屬認領棄嬰,則民政局在棄嬰公告期滿之後一個月內對符合收養條件的發給《收養證》;

4、收養人憑《收養證》到福利院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遷出證明,之後持戶口遷出證明到收養人的戶口所在地的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二)收養非福利院小孩的登記程式

(收養社會棄嬰、孤兒、三代以內、特殊困難的子女、繼子女的登記程式)

若收養社會棄嬰、孤兒、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關係的子女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繼子女,辦理收養登記在棄嬰發現地或送養人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符合條件的,給予登記。

1、收養人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一方不能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的,須出具經公證的委託收養書。被收養人必須親自到場;

2、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須在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前由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棄嬰公告(公告期為兩個月),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

3、收養人須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收養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

4、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提供辦理收養登記所須的近期彩色照片;(大一寸三人合影相片三張、大一寸小孩相片三張);

5、收養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和有關規定的在受理申請之日一個月內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6、收養人須親自到場簽名領取《收養證》;

7、在收養關係成立後,由收養人持《收養證》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申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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