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發展現狀及前景預測?

一、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定義與分類

(一)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定義

基金起源於英國,蓬勃發展於美國。由於各國發展歷史及習慣不同,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稱謂也不同,在美國通稱為“共同基金”或者“投資公司”;在英國和中國香港則成為“單位信托基金”或者“集合投資計劃”;在日本、韓國、中國臺灣成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中國大陸,一般統稱為“證券投資基金”。

在1997年國務院批准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稱,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在修改的《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則指出,投資基金“是根據特定投資目的,以發售基金份額的方式向社會公眾或者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並形成獨立的基金財產,基金財產交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資產組合的方式管理,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所持有份額享有收益和承擔風險的集體投資活動的組織形式。”

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證券基金。其中公募證券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且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具有資訊披露、利潤分配、執行限制等行業規範。

(二)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分類

1、按基金的組織形式劃分

(1)契約型基金。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托,是指將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基金的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2)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由股東選舉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的投資業務。

2、按基金運作方式劃分

基金可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原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3、按投資風格分劃分

(1)成長型基金。即追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特點:投資於成長公司的股票,少分紅而常進行再投資,風險高。

(2)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可帶來現金收入的有價證券,以獲取當期的最大收入為目的。特點:投資目標是穩定前提下獲取最大的當前收入,不強調資本的長期增值;增長潛力小,損失本金風險低。一般又分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

(3)平衡型基金。即分別投資於兩種不同特徵的證券,並在以取得收入為目的的債券及優先股和以資本增值為目的的普通股之間進行平衡。特點:既要獲得當期收入,也要求基金資本的長期增值;一般25%-50%資產投資於債券及優先股,其餘投資於普通股;風險較低,但是成長潛力也受到限制。

(4)大盤藍籌基金和中小盤基金。二者以基金所投資股票市值的大小進行劃分。

4、根據投資物件劃分

(1)股票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主要投資物件的基金,在各類基金中歷史最為悠久,也是各國廣泛採用的一種基金型別。基金資產60%以上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有時幾隻或者一隻大規模的基金就可以引起股市動盪。

(2)債券基金。又稱為債券型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它通過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利息收入為主要收益來源,其缺乏資本增值能力。

(3)貨幣市場基金。指投資於貨幣市場上短期(一年以內,平均期限120天)有價證券的一種投資基金。該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短期貨幣工具如國庫券、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政府短期債券、企業債券等短期有價證券。貨幣市場基金每份單位始終保持在1元,超過1元后的收益會按時自動轉化為基金份額,擁有多少基金份額即擁有多少資產。

(4)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是指投資於股票、債券以及貨幣市場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的分類標準。根據股票、債券投資比例以及投資策略的不同,混合型基金又可以分為偏股性基金、偏債型基金、配置型基金等多種型別。混合型基金的風險低於股票基金,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基金。

二、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重點法律法規

◆《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它的頒佈意味著在法律形式上確認了基金業在證券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我國基金業乃至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必將起到重大的推動作用。這是我國專門針對證券市場上的第二部法律。

2012年7月,初次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全文正式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幾個重要的方面如下:

1、草案第十九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同時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此草案條款在滿足業內人士合理投資需求的同時,也增強了基金行業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此行業中。

2、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基金管理公司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本次基金法草案將“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準備金”正式納入條款。對此,國聯安基金相關人員表示,這是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進一步強調。

3、草案第九十九條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蔘加,方可召開。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前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蔘加,方可召開。”此規定將促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促使其發揮表決和監督作用;在與管理人充分溝通的情況下,充分保護持有人權益。

4、草案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參照使用本法”。這些條款明確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基金法管轄範疇,陽光私募產品正式獲得法律地位。此外,草案還提及陽光私募不僅被納入監管,私募基金還有望發行公募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2日,國務院批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其重點內容:1、對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條件建立了具體認定標準,強調股東誠信。2、將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兩步稽核方式變更為一步稽核,簡化了審批程式。3、嚴格規範股東處分出資行為,維護行業穩定。4、嚴格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經營,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5、強化公司監管,明確了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6、《辦法》對一些尚無經驗可循的問題暫未作出規定,但在法規條文上又留有空間。

2012年5月證監會宣佈就《關於修改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訂主要針對兩點:其一,放鬆對基金產品申報數量的限制。擬對《運作辦法》第六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隻基金的募集申請,一方面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稽核制度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將來實行基金產品註冊制度預留空間。

據分析,此次修改乃是對基金行業的重大利好。一方面有利於基金行業新的投資者進入,一方面也有利於保護持有者利益。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由此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繫結機制。證監會表示將考慮引入發起式基金,意在通過鼓勵這種引入內在約束機制的基金髮展,促進基金公司股東、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工作現在也已經提上議事日程。在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拓展了“證券”的定義,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已上市或者未上市的股票等股票憑證、債券、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這意味著此次修改將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財計劃、信託等納入監管體系,同時也為其他投資新品種預留了空間。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2011年8月3日,證監會制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得到公平對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重點分析:1、規範不同組合之間的同日反向交易。2、明確不同組合同向交易價差的控制要求。3、強調公司內部控制的要求。4、明確公平交易披露要求,加強公開資訊披露的約束機制。

影響分析:防範了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加強了法規執行效果,提高了資訊披露質量。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

2011年,證監會對釋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在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規定機構可以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基礎上,首次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範,對基金銷售機構准入資格條件進行了調整,引導更多基金從事專業化基金銷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修訂稿

證監會2011年9月釋出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將一對一和一對多專戶產品的初始規模限制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為3000萬元,將基金公司開立專戶業務的資產規模限制降低。2011年,自2008年就開始醞釀修訂的《證券基金法》有了實質性進展,2012年,《基金法》修改進入最後階段,隨後正式進入審議程式。在新《基金法》中或將允許私募基金開展公募業務。

公募基金開展專戶業務,私募基金開展公募業務,將拉開全面資產管理的大幕,公募基金業所面臨的競爭也更加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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