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由誰管轄,哪些情形下法官會徵求子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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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由誰管轄

首先,民事糾紛的一般管轄原則為被告所在地。如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即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對夫妻不在同地居住提起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特殊優於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您如果是提起離婚訴訟在先,訴訟地位就是原告,而您的住所地在南開,由南開法院受理您的離婚訴訟是符合上述規定的。

最後,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轄。假如您和您的妻子都提起離婚訴訟,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轄。如果您已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業已受理,您的妻子僅是對受理您的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該異議與法律規定明顯相悖,管轄權異議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二、哪些情形下法官會徵求子女本人意見

離婚訴訟,如果雙方育有孩子,那就不僅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在一些情形下孩子的意見是法官們著重考慮的,有時甚至會對案件走向起到關鍵的作用。王芳律師將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的,法官會徵求孩子意見的情形為大家做了以下歸納:

(1)離婚時,夫妻雙方為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發生爭執的,法官會考慮已年滿十週歲子女的意見;

(2)離婚後,因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而發生的訴訟,法官會考慮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3)一方依法行使探望權受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官應徵求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以及一方認為另一方探視權的行使已嚴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申請法院中止一方探視權的,法官會綜合考慮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4)離婚後,一方或子女本人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法官有時也會參考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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