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未滿16週歲,經其姐介紹某化纖廠打工。在工作過程中,因機器出現故障,導致右手第2-5手指被當場絞斷,共花醫療費1萬餘元,經江鑑定為8級傷殘。北京時開的特約工傷賠償專家張峰律師接待了他們,在瞭解到具體案件事實後,做出瞭如下解釋。
首先,張峰律師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議應當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疇,《工傷保險條例》亦規定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就表明各種法律形態、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行業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關係都歸勞動法調整。其次,工傷賠償適用僱主單方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歸責原則。高度危險作業的責任,又是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廣泛運用於工農業生產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機械化生產和現代化生產條件下,職業危險屬於有高度危險來源的危險,工傷是以高度危險來源為基礎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因而,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不應以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僱主)無論對工傷事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最後,非法用工造成傷害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都是非法用工。非法用工造成職工、童工傷殘或死亡,因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合法,且用工單位對非法使用的勞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所以,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能繼續保持“勞動關係”,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亦不能享受正常的工傷保險待遇。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死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能享受正常的工傷保險待遇,並不意味著減輕僱主責任。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其他非法用工行為,依法亦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同時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該單位應給予傷殘職工、童工或者死亡職工、童工的直系親屬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童工患普通疾病或者非因工受傷,用工單位也必須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