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嗎,對方不準探視子女該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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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這種權利如何實現?如果取得監護權的一方,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蓄意刁難不準探視子女另一方該怎麼辦?下文將為您詳細講解。

一、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嗎

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嗎?答案是肯定的。以下是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一)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二)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三)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對方不準探視子女該怎麼辦

探望權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間接撫養方對子女探望的權利,滿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對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變化,儘量減少離婚帶給子女的傷害,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說,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滿十週歲)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以上就是對“離婚後可以探視子女嗎”以及“對方不準探視子女該怎麼辦”的解答。當然前面所說的辦法都是一種事後的救濟,我們更加期望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即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儘可能在離婚時雙方心裡有所平衡,能夠面對離婚的現實。我們看到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拒絕對方探視總是有原因的,比如說可能是因為離婚的財產分割不對等,比如說可能是一方在孩子面前總是灌輸一種仇恨教育,說對方的家人的壞話,比如說有一方有非常不良好的習慣等等。所以如果您遇到這樣的問題,建議您尋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從根上來解決探視子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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