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都是證據,大體分為七類。
方法/步驟
“物證、書證”
物證:是與犯罪相關聯的,比如作案工具、指紋、血跡、腳印等;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文字材料,如賬本等。
“證人、證言”
即案件知情人員及陳述。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
“鑑定結論”
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精神病堅定。
“勘驗、檢查筆錄”
即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時所做的記錄。
“視聽材料”
即錄音、錄影、計算機儲存的資料、資料等證據。
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都是證據,大體分為七類。
“物證、書證”
物證:是與犯罪相關聯的,比如作案工具、指紋、血跡、腳印等;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文字材料,如賬本等。
“證人、證言”
即案件知情人員及陳述。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
“鑑定結論”
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精神病堅定。
“勘驗、檢查筆錄”
即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時所做的記錄。
“視聽材料”
即錄音、錄影、計算機儲存的資料、資料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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