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問題需要舉證
(1)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進行舉證;
(2)當事人主張的程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3)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4)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5)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誰主張誰舉證的例外
一般來說,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可以請法院收集證據
有些證據,由當事人提交比較困難,所以法律規定由法院負責調查收集。這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由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4)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以上證據經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有些案件事實可以不舉證
(1)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哪些證據效力更高
(1)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4)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推定該主張成立;
(5)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6)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