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問題,離婚房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關於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是比較複雜的,存在著不同的情況,有公房,有私房,產權的取得也是有所不同的,遇到這種種問題,離婚房產分割應該注意哪些呢?本文主要為您介紹離婚房產分割的注意事項。

1、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

1、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屋在何時購買、房款如何交納,在分割之前都應考慮相關因素。如果房子是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一般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確定各自的份額和具體使用的房間。如果不能採取實物分割或不宜分割,應考慮房屋來源因素、交款情況、公民使用情況來進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折價款或住房幫助款。

2、部分產權房屋的分割。

部分產權房屋是指職工享受政府或企事業單位補貼而購買或建造所擁有產權的房屋。

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釋出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在以下幾點。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5年後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3、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對於此類房屋在下列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如果在婚前購買,房款已交齊但產權證未取得,認定為個人財產。

(2)如果由夫或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交納了部分房款,餘款或部分房款在婚姻存續期間繼續交納,但未取得產權證,房子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當然,在共同生活期間交納的房款應為共同財產。對以下情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3)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公房承租權。

由於未取得房屋產權,承租權屬於債權而非物權。承租權產生於承租人與單位或房管所之間的協議,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個人財產,也非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該房屋不能處理,但承租權可以處理。

以上為您講述了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四個注意事項,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在實踐中,由於每個離婚夫妻的房產情況都或多或少有所不同,複雜程度也不同,如果您的問題比較複雜,自己又解決不了,建議您及時的諮詢婚姻方面的律師,他們能為您提供專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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