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紀的處理方式與程式:
1、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即時辭退(因嚴重違紀而辭退)、預告辭退;
3、除名:是隻適用於勞動者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而作的行政處理;
4、承擔經濟責任:扣工資不超過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