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朋友突然失業,問過後才知,原來是被單位無顧不續約,而且因為他簽約時太大意,沒有看到合同上寫明瞭合同期滿可以自動解除合約,所以單位也不提前通知他。導致他沒有提前找工作而失業。而且他工作六年,單位沒有任何補嘗。最終他用選擇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方法/步驟
而對這樣的事情,首先要想到《勞動法合同法》,主要看第四章。看完後,你就會知道,單位不跟你續簽是合法的。
另外有些人會說,那單位也得提前三十天告知我不續簽啊。其實這一點只有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才適用。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既然單位做的合法,那我不是狀告無門。其實不然,你還是有途徑爭取自己的權益的。首先,單位不跟你續約,他要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了這筆錢,你還可以在失業時支撐一段時間去找工作。
你可以得到的還不止這個,如果你一直都有買社保,那麼你還可以得到一筆錢,那就是失業保障金。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
這筆錢不多,但也可以做為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你在那個單位工作了越過三年,自己跟本不走,你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單位跟你續簽。因為〈勞動法〉規定,只要一個單位工作滿三年,就可以要求單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單方面不跟你續簽是違法的,你可以找律師起訴單位。一般單位會提出私了,願意多給點補償。你還是堅持要留下,也可以勝訴。
最壞的情況是遇到單位是法盲或耍無賴,那麼你就得先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一般勞動監察大隊會先出面調解,還是解決不了,就去找勞動仲裁。
注意事項
在籤合同時要注意了,看看單位有沒有寫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跟你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