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提議及相關法規大盤點?

隨著普惠金融部的設立,意味著P2P行業即將接受其監管。由此可見,提高金融體系服務的“規範化”,是當下亟需解決的問題。接下來,一起來回顧下P2P監管提議。

一、相關提議

1、2014年4月21日,銀監會指出P2P平臺業務的四條紅線:

(1)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

(2)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3)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運作;

(4)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2014年2月,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北京召開P2P網絡借貸業務座談會,支付清算協會聽取了各家P2P網貸公司對於監管的建議,並彙總為5條內容:

(1)建立P2P借款人黑名單共享機制;

(2)加強資金第三方監管;

(3)設立准入門檻;

(4)接入央行徵信系統;

(5)明確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監管部門。

此外,會議還公佈了《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2014年工作計劃》,表明2014年互聯網金融專委會將以調查研究為工作重點,探索建立P2P網貸行業自律框架與標準,提出為成員單位提供相關征信業務服務、依託協會風險信息系統、上海資信網絡金融徵信系統等相關平臺,研究互聯網金融徵信體系建設方式,及提供徵信業務服務的模式。

3、2014年9月,在“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上,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巖岫對P2P行業監管首提“十項原則”,立刻成為網貸行業的關注焦點。

P2P監管十項原則包括:P2P不能建立資金池;要落實實名制原則;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臺,而是信息中介;P2P應該具備一定的行業門檻;投資人的資金應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同時儘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不得以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P2P應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的融資項目;P2P應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P2P應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自律;P2P必須堅持小額化。

4、2015年03月11日,銀監會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幾個P2P主要地區的省金融辦、行業協會召開有關P2P監管細則討論的閉門會議。對P2P提出了三千萬級別的註冊資本門檻限制,還提出對P2P必須實行槓桿管理。

二、相關法規

1、《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網貸平臺既不吸儲,也不放貸,作為一個網絡信用管理及借貸服務中介機構,業務範圍和經營活動完全符合相關法律和國家的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並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資金和利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

2、《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第一百二十一條公民之間的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第一百二十二條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3)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4)第一百二十四條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第一百二十五條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則》

(1)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3)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4)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5)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6)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7)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8)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9)第二百零四條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10)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11)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12)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13)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14)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15)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16)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在進行民間借貸時,為保障借貸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借貸主體合法權益的有效實現,建議最好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擔保。

7、《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民間借貸中應設立城市房地產抵押的擔保方式,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債權的實現。

三、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民法通則》對借款糾紛規定了2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還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其他會議及協會

1、全國首份關於P2P立法的政協提案以及首份人大代表建議在深圳發佈, 深圳市政協委員葉文學的政協會議提案則指出,對P2P應採取多個部門分工、聯合監管的模式,具體為央行深圳中心支行及深圳銀監局對設立網貸平臺進行審批,並 負責業務監管,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註冊登記,市科工貿信委負責備案,市公安局負責打擊P2P平臺可能出現的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另外,他還建議深圳 所有P2P平臺聯合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範,並引入第三方監管平臺。

2、在“中國銀行業發展論壇”上,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巖岫明確表示,P2P行業應有一定的行業門檻,平臺不能承諾本金收益,自身不能為投資者提供擔保,不承擔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在途資金和投資者的資金都要由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託管,而且需要對融資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3、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中國人民銀行前副行長吳曉靈表示,純信息平臺應該是網絡借貸(P2P)和眾籌監管的基本底線,網絡借貸最大的風險點在於資金池。第三方存管只防範平臺捲款逃跑風險,要控制借款人的風險,還需要徵信體系的建立。吳曉靈建議,小額分散是對投資人保護的重要方法;同時應鼓勵民間建立徵信公司,以促進直接融資的發展。

4、目前針對P2P的監管框架大致有牌照制和備案制兩種觀點,銀監會法規部相關負責人認為,P2P平臺應引入牌照管理。

5、2014年5月22日,銀監會召集行業“大佬”召開閉門會議,研討監管意見。3天之後,5月25日,包括銀監會、央行在內的監管機構再次召集P2P機構,進行行業情況摸底。業界有消息稱,6月底P2P行業監管細則或將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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