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離婚賠償什麼時候提出】,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1、對於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後遺症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對於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象,存在舉證不能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正確分割財產,並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懲以霸佔、規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3、對於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於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於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
4、對於同居,由於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物件、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別。
5、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於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並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二、離婚賠償什麼時候提出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