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實,首先必須明確交通事故的證明物件。一般認為,證明物件是指證明主體活動所指向的客體,有學者稱之為“待證事實”或“要證事實”,也有的稱之為“證明標的”或“證明客體”。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證明物件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交通事故事實。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根據上述定義,可以認為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實質就是人、車、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發生矛盾、衝突而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應重點針對時空條件、駕駛人、車輛、道路、後果、交通違法行為或意外等因素進行調查。因此,交通事故事實的證明必須緊緊圍繞上述要件進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證明物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事故發生的時、空情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情況。
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屬於交通事故基本事實毋庸置疑,其中交通事故發生時間還與車輛保險、人壽保險的生效與失效等法律問題密切相關,如涉及到同一家族中多名人員死亡的,則還涉及到遺產分割、繼承等相關法律問題;而交通事故發生地點除涉及到交警部門的案件管轄權(事故發生地點如發生在兩個不同交警部門之間,往往會引起管轄權爭議)外,還涉及到公安機關內部分工的管轄權問題,如在刑事案件中,交警部門只負責辦理髮生在道路上的交通肇事罪,發生在路外(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的與機動車有關的刑事案件,如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等案件,則由公安機關刑偵部門負責辦理。因此,對於事故發生時間、空間的調查並非只是形式上的需要,還涉及到其他相關法律問題,應多方收集證據加以確認,絕不可敷衍了事。
(二)機動車駕駛人情況。
在引發交通事故發生的人、車、路、環境各因素中,交通參與人尤其是機動車駕駛人是最主要的因素。駕駛人的駕駛資格、駕駛能力、臨危處置措施、發生事故後的所作所為,對於分析交通事故成因、確定當事人責任具有重要意義,都是依法處理交通事故必須查明的基本事實。因此,對駕駛人需要查明的基本事實主要包括:駕駛人基本情況、駕駛人生理情況、車輛行駛情況、車輛操縱情況、燈光使用情況、險情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後的行為及心理情況。
除機動車駕駛人外,對其他當事人需要查明的事實包括:
1、非機動車:騎行、推行,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動態,險情處置情況;
2、行人: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動態,險情處置情況。
(三)道路通行條件。
道路通行條件不同,則對交通參與人的注意要求不同,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直接影響當事人所承擔的責任大小。同時,公安交管部門也可以通過對發生事故的道路通行條件進行調查分析,從中發現事故多發路段、隱患路段和危險路段的特點,為制定整改措施、預防事故提供決策參考。因此,查明事故地點的道路通行條件,不僅是依法處理事故的基本要求,對事故預防工作也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需要查明的道路通行條件主要包括道路基本情況(如道路線型,路幅、路寬,護欄,交通標誌、標線、訊號燈、監控裝置,路燈照明情況,人行橫道、人行過街設施、人行道的設定情況,彎路、橋樑、窄路、坡路,道路通行狀況及障礙物的狀況)、路面性質、路面狀況、視距及天氣狀況等方面。
(四)車輛基本情況。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的實質是人、車、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發生矛盾衝突所引發,車輛要素是構成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車輛技術狀況、車輛裝載情況對分析事故成因意義重大;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實際所有人的確定,涉及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肇事車輛是否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不僅涉及到其交通違法行為的認定,也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息息相關。因此,事故處理過程中,必須查明車輛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車輛牌證取得情況、保險情況、登記車主、實際車主、車輛執行安全技術情況、車輛裝載情況等方面。
(五)事故後果情況。
交通事故不能離開損害後果而獨立存在,無後果當然不成立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因交通事故致死、其損傷程度是否構成重傷、財產損失數額多少,在某些情況下,還涉及到當事人是否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當事人是否因交通事故致死,也涉及到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的計算。因此,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必須查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況。尤其對於在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員,應重點查明其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其是否因交通事故而致死,還是因其他原因致死(如自身疾病致死或生理性死亡)。對於傷病關係並存的,除確定死因外,如疾病屬於主要死因的,還應查明事故損傷對於其死亡的影響度即參與度問題。
總之,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辦案人員都應當明確具體的證明物件,緊緊圍繞證明物件調查收集證據。如果遺漏了證明物件,就會導致事實不清,一旦時過境遷,失去取證條件,就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甚至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因此,辦案人員應提高對證明物件重要性的認識,有目的地針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肇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裝載情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意外情況、與交通事故有關的道路情況、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等證明物件進行調查,以科學還原交通事故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