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是科學與藝術的合、物質與精神的結合。傢俱設計涉及市場、心理、人體工學、材料、結構、工藝、美學、民俗、文化等諸多領域,設計師需要具備專深、廣博的知識以及綜合運用這些知識的能力,同時還必須具備傳達設計構思與方案的能力。
一、傢俱的使用特點
傢俱首先因滿足人的物質生活需求而產生。從一般意義而言,所有傢俱都必須具有直接的功能作用,滿足人們某一方面的特定用途,如床用於睡眠;椅子用於坐;櫃子用於存放物品等。傢俱在使用場所將不可避免地與人直面相照,強制著人們去審視、品評與觸控,因此不得不去考慮它的知覺效果。因此,傢俱既非純物質性功能器具,又有別於純粹的藝術鑑賞品。儘管物質功能與知覺效果的相對比重可以因使用場合而不同,但兩者無疑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傢俱的製作特點
傳統傢俱通常都是由手工來製作的。工業革命以後,尤其是二戰以來,傢俱製作已逐步實現了工業化並已成為現代產業。隨著世界人口對傢俱需求的急劇增加,傢俱製作必須做到高質高效,而要做到這一點唯有依靠工業化生產。因此,傢俱已經成為一種工業產品,傢俱設計也因此而納入了工業設計的範疇。這就意味著傢俱設計必須面向市場、立足生產。
三、傢俱構成的基本要素
(一)功能要素
功能是傢俱的首要因素,沒有功能就無從談及傢俱。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現代人對傢俱功能的需求越來越廣,要求越來越高。生活是功能設計的創作源泉,傢俱的功能設計體現了設計師對生活的理解程度。
電視櫃、人體工學電腦桌、工作椅的出現是現代生活的標誌,其實質是現代生活與古代生活在功能上的差異。
一張文職人員使用的工作椅,其基本功能是供人坐著工作,但有的可以在地面上滑動,有的椅面可以升降,有的角度可調。有的具有“追背”功能,有的還可以翻過來仰臥,體現功能的深化與完備。一個細微的功能考慮可能令使用者歡欣鼓舞或令市場佔有率直線上升。
(二)材料要素
不同的傢俱以及同一件傢俱中的不同部件承擔著不同的任務,對材料的要求也就不盡相同。不同的材料具有不同的性質,傢俱設計需要作出明智的選擇。科學技術已經並還在不斷地為我們提供著豐富的材料來源,供設計師選用。如除了傳統的木材以外,還有各種人造板、金屬、玻璃、石材與人造石、竹藤、高分子合成材料等,深厚的材料學造詣是傢俱設計師所必備的。
(三)結構要素
不同的材料效能要求與之相適應的結構,結構直接影響著傢俱的強度與外觀形象,如框式傢俱、板式傢俱、彎曲木傢俱等。同時,結構也將直接影響到製作的難易程度以及生產效率的高低。
(四)外形要素
外形決定著人的感受,人有五種直接的感覺系統,即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與觸覺。除了味覺以外,傢俱對其他四種感覺均有直接的影響,其中視覺佔的比重最大,所以視感覺特性歷來都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美學造型法則就是建立在視覺基礎上的。不過最新研究表明其他感覺特性也是不可忽視的,如傢俱材料的聲學特性、散發物等對環境具有重要影響,而觸覺對人的喜厭情緒影響較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上述四項要素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交叉與影響的。初學者往往有一種只注重外觀形態的傾向,因為外形比較直觀。然而,如果只考慮外形的設計則多半是失敗的,因為沒有抓住傢俱設計的本質。其實,外形只是果,功能才是因。工業產品的設計首先是以功能出發的。一輛汽車的設計首先要考慮有一組輪子,然後加上傳動機構,這樣汽車的骨架就已基本建立,接下來只是配上不同的車廂,而車廂本身也還有功能要考慮,如裝貨還是載人?裝多少貨或載多少人?外形設計只能在此基礎上進行。傢俱設計同樣如此,設計一張床時,首先要有一個可供人臥於其上的平面,才能考慮在床頭板等部件上進行其他功能設計與造型裝飾處理。材料服從功能,結構既服從材料、工藝,也服從功能,這些都對外形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功能的最佳體現本身就是一種美,其美感來源於對人類需求的一種明示,即通過外在形式宣告功能的實在性;材料的質感也是知覺的一大要素。當然,我們也不能完全否認造型本身的作用,相反美學法則的成功應用可以為傢俱的內在品質賦予完美的形象和深刻的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