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發明權糾紛訴訟?

發明權糾紛

工具/原料

民法通則

方法/步驟

【釋義】

  發明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發明權是指發明人基於發明創造的成果而產生的一切民事權利,包括專利權在內,是發明人就其完成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發明人署名權、.獎勵權和實施後獲得報酬的權利之總和。狹義的發明權是指專利權以外的發明權。如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成果提交有關部門審查,從而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的榮譽稱號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規定》所稱之發明權指狹義的發明權。

  依據《民法通則》,發明權的主要權利內容包括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並且在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由此可見,發明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內容。在人身權方面,發明人有權獲得發明人證書和獎狀,人身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財產權是指發明人有權獲得的獎金和報酬。

  發明權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明權的歸屬及其有關權益發生的糾紛,不包括因專利和專利申請、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體和技術祕密等法律已有專門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相關權益發生的糾紛。

  有關發明和發現以及發明權和發現權的區別,參見上一案由的釋義部分。

【管轄】

  對於發明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侵權行為地,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對於發明權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雖然目前並無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但作為一類智慧財產權案件,應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經最髙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智慧財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髮明權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97條第2款的規定,即:“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其他相關法律規範還有《民法通則》第118條,《科學技術進步法》第15條,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發明與專利比較,專利是一種發明,但發明本身並不等同於專利,只有那些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發明,經過特定的審查程式,才可以成為專利。因此,從廣義上講,發明權包含專利權但要大於專利權的內涵。但.《規定》所稱的發明權糾紛僅指當事人因對專利或者專利申請以外的其他發明成果的有關權利歸屬及其有關權益發生的糾紛。凡是涉及專利或者專利申請的發明成果產生的糾紛,應當確定為專利合同糾紛或者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另外,除了可以確定為第152條的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以外.,凡是可以確定為其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由的,不適用本案由。例如,涉及《規定》第136條案由的案件,特別是該條第(11)項的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糾紛和第(12)項的技術成果完成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糾紛,不應再適用本案由。

  作為發明權客體的發明成果,可以是已經公開甚至是進入公有領域的發明成果。即,不論發明人是否公開其發明成果或者是否已進入公有領域,都不影響其依法主張發明權。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