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破產法的三種程式與時間表?

  核心內容:破產法當中有重整程式、和解程式和破產清算的程式,在這些程式裡,需要注意的問題和時間在下文將會詳細解答。希望下文的內容提供能夠幫助到您。

  破產法規定了三種破產程式,即重整程式、和解程式與破產清算程式。重整程式是現代國際破產法的潮流,美國破產法開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國家與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破產法紛紛跟進,無不以破產法中有重整的內容為驕傲;破產清算是破產法最古老的程式,人類早期的破產就產生於個人債務人財產的清算,後來逐漸擴充套件為公司的破產清算,到今天,破產清算已經成為破產法最核心的程式;而和解制度則是原大陸法系破產法的一個重要內容,現在,在引進了重整制度之後,德國、日本等國家的破產法都廢止了和解制度,只有我們國家的破產法保留了和解程式。

  1、重整程式: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破產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該重整模式與美國破產法第11章下規定的重整程式相似,並借鑑了美國破產法的DIP制度(DebtorinPossession)。重整計劃不被債權人類別組通過時法院有強制批准權。

  2、和解程式:債務人可以依照破產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破產清算程式: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規定清理債務。清算也導致強制分配公司的財產,並委任破產管理人來處理破產事務。

  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一般破產程式的時間表

  五日內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十五日內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五日內與十五日內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十五日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三十日與三個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重整程式的時間表

  六個月內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三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十日內與三十日內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

  三十日內從債務人申請到債權人申請,如果排除其他的因素的話,重整計劃最快能在三十日內得到批准,因為必須滿足債權申報期限的規定。

原作者: hetong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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