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意味著終身僱傭制,但針對那些工齡將到10年的員工,我應該如何安置呢?
專家分析:自從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出臺,就有非常多的公司來諮詢用人合同和章程制度方面的事情了。
實際上,不少浙企已經低調著手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政策,而UT斯達康、青山鋼鐵等企業早在前幾年就產生了第一批永久員工。青山鋼鐵公司是青田縣一家民營企業,目前有員工2000多人,其中大部分是外地民工。為了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今年5月,公司出臺了“終身員工”評選制度,首屆評出了16名“終身員工”,他們大部分是一線的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根據評選制度,“終身員工”的評選一年一次,只要幹滿三年就有機會評選。
工具/原料
現在有很多企業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洪水猛獸”,因為這確實為用工企業帶來了不小的風險。其實,合同對於雙方都是一種監督,對雙方都有好處。而且對於即將實施的新法,不籤勞動合同的公司將面臨更大的風險。
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式和訂立形式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但就是這僅有的一點差別會給企業用工帶來成本和風險的極大提高。主要表現在: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能到期終止,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不能像以前一樣,能靈活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力資源管理的彈性空間大大縮小,勞動關係的凝固化不可避免.
無固定期限的解除難度要遠大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在勞動合同解除問題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受到了特殊照顧,例如在企業裁員中規定的優先留用制度,就包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隱性成本更高。附在勞動者勞動的基礎上享受的諸多勞動保障權益,根據大量的勞動保障政策規定,往往與勞動者的工齡長短掛鉤,例如員工的醫療期長短和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待遇等等。最近,國務院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方面的徵求意見稿中也將職工帶薪年休假享受長短標準與其累計工齡相聯絡,就是最好的明證。
《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將使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髮生巨大變化,勞動合同將從傳統的以固定期限合同為主轉向以無固定期限為主。在人力資源管理運作中,企業必須建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管理應對機制。
步驟/方法
——放寬合同簽訂主體,實現多元化用工。在傳統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意識上,管理者往往套用經濟法律上市場主體的理念,認為只有法人才能作為合同工格主體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除法人外,大量的是非法人組織和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分公司等),實踐中還存在關聯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根據《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只要依法成立,能夠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均是適合的用工主體。由於《勞動合同法》現在還沒有實施,加上其對同一用人單位也沒有進行準確的界定,出現華為現象也就在所難免了。從國外來看,勞動立法對同一用人單位均進行了比較準確的界定,即使用工最為自由的美國,也在如何確定僱主身份上,由《公平勞動標準法案》進行了所謂“統一僱主”的規定(主要標準為共同的商業目的和統一操作或者共同控制)。因此,出現華為現象,毋寧說是立法不完善或者不嚴密所造成。
另外,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要充分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非標準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搭配成有梯度的用工體制。例如,對一些崗位勞動者,可先實行勞務派遣用工,經過一段時間考察後,對其中比較優秀的人員,企業可以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些崗位可以嘗試實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建立企業內無固定期限合同評估機制。由於《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行嚴格的解僱保護,其又無法到期終止,所以企業要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常謹慎,應當事先予以充分評估。在對工作崗位和相關職位進行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準確判斷哪些崗位可以接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而言,企業應當選擇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關鍵崗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可替代性崗位的員工是否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及時進行評估。如果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以完成一點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代替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效避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期限勞動合同後喪失是否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主動權。
——建立適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高效人力資源管理機制。企業在實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體制下,為避免出現員工工作效率低下的問題,在人力資源管理上必須建立比較完善的管理機制。一是特別設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文字,在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和勞動報酬等條款上,相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增加一定的彈性空間,以適應企業長期用工的準備;二是加強薪酬管理。企業必須對工資結構進行改革調整,加大與業績掛鉤的考核浮動部分比重,使績效不好的員工感受到經濟上的壓力,有效形成人力資源管理上的薪酬激勵機制;三是細化績效管理制度。企業必須明細員工各崗位職責,制定操作性強的考核標準,如果條件成熟時,使企業能及時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增加用工的管理權力。
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裡有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工合同”這樣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