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要補辦結婚登記嗎,未婚同居如何補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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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同居要補辦結婚登記嗎

2001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修正後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雖然未婚同居不是違法行為,但同樣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因此如果日後雙方分手,在財產、子女等方面發生糾紛,處理起來會比較麻煩。

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後,男女雙方即使日後出現財產糾紛等問題,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也會從開始同居的那個時候算起,這樣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算作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但是還應當注意,如果同居的時候一方或雙方都不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那麼補辦婚姻登記之後,他們的婚姻關係從雙方都到達法定婚齡的那一天算起。

二、未婚同居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2001年4月28日公佈實施的修正後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後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係和婚姻關係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於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定:

1、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2、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補辦結婚登記,規範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象,對於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於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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