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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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資料。民事證據是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並依此作出裁決的根據。

根據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八大類。下面分別作簡要介紹。

民事證據的類別

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如原告向法官講述自己被他人侵害的情況等。

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各種合同文字、信函、檔案等材料。

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體的形狀、痕跡等形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帶有血跡的衣服等材料。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影象等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談話錄音、錄影等材料。

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以電子計算機儲存或編碼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電腦軟體的使用資訊,購物網站的買賣成交系統等資訊的材料。

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將其瞭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如某人到法庭作證,指認侵權人等。

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對於某些專門性問題,經法院指定或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鑑定機構經過鑑定後,所作出的結論性意見。

如人身傷害的傷情鑑定意見等。

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有權機關(如公安機關)對案件現場或人體進行查驗後,所作出的記錄查驗過程的記錄。

如出警查驗人身傷害現場的記錄等材料。

注意事項

誰提出主張,誰就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不出證據證明的,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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