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第二審程式 - 提起上訴的條件
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並非對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夠提起上訴;同時,即使對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上訴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上訴的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只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式也就無從發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式、簡易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
(2)上訴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訴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的上訴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訴權的原第一審案件的當事人。概括地說,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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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可作為上訴人的,必須是在第一審案件中具有實體權利或義務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審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體為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直接承擔一審裁判中實體權利義務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訴訟的上訴案件,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據《意見》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1)
該上訴請求是針對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
該上訴請求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異議,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
該上訴請求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異議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不存在共同利害關係,他們各自享有獨立的上訴權,
其中一人的上訴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訴訟中,以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以被提起上訴的人為被上訴人。未提起上訴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訴訟人,均不能追加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由於代表人訴訟的特殊性,代表人訴訟案件的上訴,應根據下述情況予以解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其中一人或者部分成員上訴,經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或其他成員認可的,應視為代表人訴訟的全體成員行使上訴權,將全體代表人訴訟的成員列為上訴人。如果未經沒有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和部分成員認可,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將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未提起的成員,按原審的訴訟地位予以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對全體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成員發生效力。
對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後,部分代表人或者部分已登記的成員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將未提起上訴的代表人及部分成員,按原審訴訟地位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對已登記的全體代表人及其被代表的成員發生效力,判決對尚未登記的其他成員,在法律上也有預決效力。
第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上訴。上訴期間簡稱上訴期,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10天,不服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上訴期間從第一審法院的裁判送達次日起算。訴訟參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
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因共同訴訟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應以最後一個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來計算。因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任何一個共同訴訟人在他的上訴期間內,都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只有在共同訴訟中最後一人的上訴期屆滿後,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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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應當提交上訴狀。上訴狀不但表明與對方當事人在民事權利上有爭執,而且表明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有異議,不僅要求上級人民法院確認自己的權利,而且要求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通過變更裁判,以達到維護自己權利的目的。
訴狀應寫明下列內容:(1)當事人的姓名。(2)原審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3)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的提起:上訴的提起是指上訴人通過法定程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的提起,應通過原審法院提出。這樣便於當事人提出上訴,又便於原審法院進行審查和掌握情況。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的,第二審法院應將上訴狀移交原審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按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以便被上訴人行使答辯權,並做好在第二審法院進行訴訟的準備。
上訴的受理:上訴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過法定程式對上訴主體的資格及上訴狀進行審查,接受審理的訴訟行為。原審法院對上訴的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上訴條件的,應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交被上訴人,並註明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答辯。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後,在法定期間內,將上訴狀、答辯狀
,連同案卷材料和訴訟證據 ,一併報送上訴審法院。
上訴的撤回: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並應負擔訴訟費用。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准,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第二審程式 -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範圍
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範圍體現了第二審法院的職能。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可見,在我國,第一審法院的審理範圍是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換言之,我國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於對案件的續審,即第二審審理中所要解決的是一審已經審理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
第二審法院審理的內容是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從職能上界定,我國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著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第二審程式 - 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地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原審法院所在地進行。這是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便利法院辦案原則在二審程式中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