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熄火受損保險怎麼賠?

根據保險條例第四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捲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那麼在瞭解了什麼情況下需要理賠的的事項,那麼哪些情況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呢?

1、地震不賠。遵循了大部分中融財產保險都不保地震責任的慣例,在覆蓋了大多數自然災害之後,車險條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一直以來,保險公司對地震險業務向來小心翼翼。由於缺少資料和經驗,保險監管部門也不鼓勵保險公司承保。

2、精神損失不賠。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保險公司缺乏針對精神傷害的定損標準。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

3、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不賠。在上述情況下,司機並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此外,如果駕駛員與準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

4、發動機進水後再啟動造成損壞不賠。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動機熄火後,如果司機又強行打火造成損壞,屬於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在賠償範圍之內。

5、部分零件被偷不賠。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裝置、車標等被盜,車主只能自認倒黴。保險公司通常規定“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裝置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壞”為除外責任。

6、爆胎不賠。汽車輪胎單獨損壞,保險公司不予以賠償。但因輪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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