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鑫銀金屬交易中心交易規則?

第一條 為維護江蘇鑫銀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正常交易程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取自由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統一配送的交易方式,同時提供詢價交易等作為輔助交易方式。

第二章 交易時間

第三條 交易時間:週一早上7點30分至週六凌晨4點00分

第四條 每天客戶入金時間為9:00——21:00(週一至週五)

第五條 每天客戶出金時間為9:00——17:00(週一至週五)

第三章 交易品種、質量、報價方式與交易細則等

第五條 交易品種為白銀5公斤、白銀25公斤、白銀50公斤、白銀100公斤。

第六條 白銀交易品種為標準千足銀的銀錠。

第七條 白銀交易品種的標準重量為 5公斤、25公斤、50公斤、100公斤,交割的標準重量為50公斤、100公斤。

第八條 交易的白銀為經交易中心認證的千足銀標準的銀錠。

第九條 報價方式為人民幣元/公斤,人民幣元以後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100公斤和50公斤交易一手訂金為當前1公斤白銀的價格;25公斤和5公斤交易一手訂金為當前0.5公斤白銀的價格。

第十一條 爆倉比例:低於交易訂金(保證金)的50%,交易中心進行強制性平倉。

第十二條 過夜費:每公斤0.8元

第十三條 交易的最小單位為一公斤,最小提貨量為50公斤。

第十四條 交易價格為即時成交價。

第十五條 交易手續費按成交合約計算每公斤5元雙向徵收(100公斤白銀品種合約手續費共500元每手),交割費、倉儲費、運保費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

第十六條 交易點差:4個點。

交易中心保留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對以上費率進行調整的權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條 交易商可自行選擇通過現場或遠端方式進行交易。現場交易是指交易商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遠端交易是指交易商在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通訊網路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對現貨交易實行T+0的清算速度辦理資金清算,申報成功後,貨物由交割中心統一調配。

第十五條 現貨交收前,買方必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賣方必須將需售出的貨物全部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割倉庫。

第十六條 對於交易中心的非標準白銀銀錠,交易商可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詢價交易。

第十七條 為防止非正常因素對交易價格的干擾,交易中心有權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確定價格漲跌最大幅度及實施辦法,必要時將決定暫停該品種的交易。

第五章 報價成交

第十八條 交易商在交易系統中通過報價視窗方式進行報價。

第十九條 交易商報價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交易商買入銀錠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交易商賣出銀錠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交易商同時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其中買入價不得高於賣出價。

交易商所報價格在當日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直到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交易商撤銷。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的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第二十二條 交易商報價後,該筆報價所對應的資金賬戶相應金額即被凍結。

第二十三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商可以撤銷原報價。交易商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該指令無效。交易商撤單後,該筆撤單所對應的報價凍結資金或白銀銀錠庫存即被解凍。

第二十四條 若交易商白銀銀錠庫存賬戶中可用庫存餘額為正,則可通過交易系統列印提貨單。

第六章 清算與交割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集中、直接、淨額的資金清算原則。

第二十六條 申報交割前,買方必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賬戶全額存入相應金額的人民幣資金(交易中心對相應的資金進行凍結);賣方必須將需賣出的貨物全部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交割倉庫(交易中心對相應的貨物進行凍結)。

第二十七條 交易中心對現貨交割實行當日清算,即在交易日清算結束後將資金從買方保證金賬戶上扣除,將資金劃入賣方的保證金賬戶。

第二十八條 買賣雙方成交當日收市後,由交易中心為買賣雙方進行貨權轉移。

第二十九條 買方成交當日,交易結束30分鐘後即可在交易端填寫白銀銀錠提貨申請單,亦可根據需要擇期提貨(7個工作日內有效)或次日後進行賣出交易。擇期提貨申請時間為交易中心工作時間任一時間段(交易結束30分鐘內暫停)。

第三十條 交易商提貨申請成功後3個工作日內,市場交割中心統一調配、發貨。

第三十一條 交易商繳納倉儲、運保費及其它相關費用。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