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律師費是多少??

在仲裁中,當事人委託一位或幾位律師來幫助他主張權利是必要的,在實踐中也是常見的。幾乎每個仲裁案件中都有律師的參與。委託了律師,當事人自然要向律師支付律師費。所以,廣義上講的仲裁費用,律師費是仲裁機構費用以外的重要的和主要的部分。仲裁庭經常會在裁決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作出認定。
  對於律師要求當事人支付多少費用,當事人如何向律師支付費用,這是律師規範調整的範疇,本文不加評述。但是在仲裁中,作為廣義仲裁費用一部分的律師費,應當把握以下問題。

仲裁案件律師費是多少?

步驟/方法

律師費用應當是因該仲裁案件而發生的。只有律師代理該仲裁案件而產生的律師費才是仲裁庭裁決的範疇。所以,在當事人在仲裁中向對方當事人主張律師費時,必須向仲裁庭表明該費用僅為仲裁案件而發生。

多數意見認為,律師費用以實際發生為原則,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庭提供其與律師訂立的委託合同,其向律師支付律師費用的票據以及律師開具的收據。當事人還未向律師支付的費用,由於尚未發生,仲裁庭往往傾向於不支援。

仲裁庭會對律師費的金額進行調整,即在某方當事人完全勝訴的情況下,仲裁庭也不一定會完全按照該當事人提出的律師費金額給予其補償。仲裁庭通常考慮:該律師費金額是否合理,該金額在勝訴金額中所佔的比例,有無超過一定的限制等 。如果一個簡單的欠款糾紛,律師僅出了庭,提交了兩頁代理意見,就要求爭議金額百分之幾律師費,顯然仲裁庭將予以調整。仲裁庭的這一權力屬於自由裁量權,其依據應當是:當事人即使沒有任何違約也負有減少損失的義務,而不能濫用其守約方的有利地位。我國法律對仲裁庭的此項權力沒有明文規定,但國外有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如英國 1996 年仲裁法第 65 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有權直接對仲裁或者仲裁程式任何一部分發生的補償費用限定在一定金額內。

關於 “ 風險代理 ” 律師費
  風險代理,可以稱為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CFAs) ,是指律師與其客戶達成協議,約定只有在其代理的案件中該客戶勝訴或者滿足一定條件時,該律師可以在基本費之外獲得額外勝訴律師費。有時也可能沒有任何基本費。
  風險代理這種法律服務模式在國外有著較完善的發展。如英國對此有專門法律進行規範。在英國風險代理的範圍已從最初的僅限於人身傷害、侵犯人權案件等發展到包括所有民事糾紛。在我國,大約在 90 年代中期開始出現風險代理,但至今這種服務模式並無很大發展,雖然實踐中不乏風險代理案例,但理論與立法均未有涉及。具體到仲裁案件中,如果仲裁庭面對著採用風險代理的勝訴方時,是否會支持勝訴方,讓敗訴方承擔該筆風險代理律師費?
  筆者調查的結果顯示,中國的仲裁庭往往對採用這種收費方式比較反感,傾向於不支援。其理由自然很簡單:費用金額不確定且尚未實際發生。仲裁庭持這種觀點是否合理?筆者以為不盡然。既然風險代理未被法律禁止,當事人自然有權約定適用該模式收費。仲裁庭應當基於誠信相信當事人必然要遵守該協議向律師支付費用,該費用則必然為勝訴方將發生的損失。基於“ 原罪 ” 的推斷認定該協議是用於欺騙仲裁庭的,則在很多情況下不利於對勝訴方即守約方的保護。從國外的實踐看,國外的仲裁員對風險代理持支援態度,但仲裁庭有權對這種收費及其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價。 因此,筆者認為,仲裁庭應當尊重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的權利,在對該費用的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後,支持勝訴方的這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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