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美國337條款的特點和應對措施?

“337條款”的雛形因最早見於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自此以後,美國曆次貿易立法不斷對該條款加以修正與發展。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架構與程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訂。

方法/步驟

在此之前,“337條款”的實體方面基本只是第(1)點規定的內容,因此從條文表述來看,它完全是一項國內產業保護法。上訴第(2)點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新加入的內容,其理論依據是:在侵犯智慧財產權時,真正的損害在於製造、銷售或進口侵權產品,而不論是否存在實際損失。也就是說,“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貿易,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向美國進口,為進口而買賣或進口後在美國銷售屬於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產品的行為。找律師網解釋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非法,而不以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為要件。

從“337條款”實踐來看,絕大多數案件的爭議是涉及上述第二類有關智慧財產權侵權的不正當貿易,這就極大地顯示出其智慧財產權保護功能。法律貓指雖然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進行的337調查不涉及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的判決,但是,ITC所做出的停止令和/或排除令則阻止了侵權產品在美國的流通,這從根本上遏制或消除了在美國市場上的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對於美國企業的保護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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