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我在一個單位工作3年多了,一直就沒簽訂勞動合同。但上個月單位把我辭退了。由於先前沒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沒有買保險,現在老闆說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我到哪兒告他都不怕,我想問一下是不是真是這樣,我要怎樣拿回我的社保?

律師解答:沒有籤合同沒關係,如果是你在這個單位工作了,只要工作一個月以上,用人單位就應該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那是違法的。特別是單位沒有給你購買社會保險,這更是違法。就算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但同樣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這個問題提出仲裁意見一樣是有法律依據的,就是說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是你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並領取了勞動報酬,這就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證據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事實上事實上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勞動報酬而形成的關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判斷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2)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3)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要同時具備的情形,即: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則規定了認定存在勞動關係的參考憑證及舉證責任: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找法網提醒您: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相關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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