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電子商務的發展依賴信任關係的維繫?

 中國B2B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與網際網路的發展緊密結合,十年前的中國網際網路普及率不足5%,網民數量為590萬,網站數量僅有37.2萬個,網頁數量為1.6億,而B2B電子商務還處於起步階段,整個B2B平臺發展環境比較艱難,提供的資訊也是十分有限。艾瑞分析認為,在當時的經濟、技術條件下,企業對網際網路的認識具有一定的侷限性,最先涉入電子商務的供應商多是為了增加一個產品展示的渠道;對於海外採購商而言,入世後的中國尚處於人口紅利的鼎峰階段,中國製造的產品具有天然的價格優勢,但是獲取製造商資訊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採購商對電子商務的需求也是以尋找產品資訊為主,交易流程多是通過線下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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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後的今天,中國網民規模達到5.13億,網站及網頁數量飛速發展,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環境日漸成熟,線上線下業務呈現同步發展的態勢;B2B電子商務平臺伴隨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的發展,經過發展初期經驗的積累,開始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艾瑞分析認為,隨著資訊化時代的到來,尤其是外貿業務之間的市場競爭更加激烈,供應商在B2B平臺上不能再單一的以產品展示為主,要不斷的迎合海外買家的需求,求新求變,力圖在競爭中取勝。而海外買家如今通過網際網路可以搜尋到海量的供應商資訊資源,卻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對諸多資訊進行鑑別。因此B2B平臺買家的需求已發生改變,以單純的尋找產品資訊變為需要一個真實、充分、可信、較為全面的賣家資訊,更便於判定交易的可行性。

艾瑞諮詢認為,B2B電子商務發展的十年時間裡,中國的網際網路資訊科技、外貿市場環境發生翻天覆地變化,B2B平臺上買賣雙方的關係也發生鉅變,供應商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要以品質在紅海競爭中勝出,要時刻站在買家的立場,發揮企業的優勢,滿足買家需求。對於海外買家而言,B2B平臺上供應商單純產品資訊的展示僅作為買家評估的一個指標,據最新調查顯示,近九成的買家更關注供應商的信用情況、生產及服務能力,他們希望以更快的速度、更便捷的方式尋找到最合適的賣家。

 信任是B2B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石

  縱觀B2B整體,隨著電子商務時代的來臨,全球商務貿易進入迅猛發展時期,隨之暴露的問題也日漸凸顯,貨不對板、交易欺詐、騙一把就跑、物流掉包等等,一系列失信行為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也為整個電子商務市場參與者敲響了警鐘。

就B2B外貿而言,供應商所提供資訊的真實性將影響到海外買家的購買決策。目前,海外買家對國內賣家所提供的產品以及賣家本身的資訊無法確定其真實度,賣家是否對此產品做過交易,交易規模多大,賣家本身是否具備生產要求等。這些資訊在傳統B2B及搜尋引擎上是無法獲知的,買家只能從企業經營許可證上了解基礎資訊,而這些基礎性資訊對於買家做出判斷的作用十分有限。

注意事項

艾瑞諮詢認為,信任關係是貫穿整個電子商務貿易活動的,由於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都是線上完成,對於彼此的信任一般都是通過感受和體驗等比較初級的手段,買家無法準確知道賣家的信用狀況,只能憑藉自己的經驗和判斷作出決定,一旦涉及到大量交易額時,買家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通過各種途徑對賣家資訊進行核實,確保交易的順利完成;賣家也同樣無法完全瞭解到買家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能遵循對方的需要和要求。因此,網上交易主體之間的信任關係將會推動電子商務朝向更有利的方向發展。

信任機制的形成需要參與者的共同努力

  艾瑞分析認為,B2B電子商務平臺信任機制的形成需要內外部參與者的共同合作。內部參與者主要是指商業貿易活動的買賣雙方,其中買家在註冊時應使用真實姓名,並提供真實有效的採購資訊,進而獲得供應商的報價和聯絡;而供應商在註冊時應將企業資訊如實提供給B2B平臺提供商進行稽核,釋出具體產品資訊,內容要儘量詳細,附上產品圖片,併力爭充分展示公司所具有的競爭力,以增強對買家的吸引力。

  外部參與者主要是指政府部門及B2B平臺提供商。就政府而言,政府和監管部門應為電子商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通過法律方式對電子商務加以引導和規制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我國政府在2004年通過了《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明確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為了規範網上交易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商務部在2008年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規範》和《網路購物服務規範》;2010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資訊,促進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已經出臺的法律法規仍不能調整電子商務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種種法律問題。此外,借鑑美國和歐盟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能夠幫助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美國政府近十年來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檔案,其中包括以資訊為主要內容的《個人隱私保護法》、以電腦保安為主的《網上電子安全法案》、以商務實踐為主的《統一電子交易法》和《國際國內電子簽名法》等,這些法律和檔案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關聯,從而在整體上構成電子商務的法律基礎和框架;歐盟自成立以來,制定推出了關於構建新型科技資訊社會的一整套政策,如為保障資訊服務在各成員國間的自由流通頒佈的《關於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為保障網路隱私而制定的《關於隱私和個人資料的跨國流動的保護指令》等,為電子商務發展創造無障礙的法制環境。就B2B平臺提供商而言,平臺提供商應該嚴格稽核申請註冊的會員,力爭為會員提供真實、可靠、專業的平臺資訊,提升整個供應鏈的透明度,為全球買家和供應商的業務合作提升效率,增強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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