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2)為練習開車、遊樂為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4)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照侵犯商業祕密罪定罪處罰。(5)祕密地盜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構成盜伐林木罪,不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不是盜伐生長中的林木,而是盜竊已經採伐下來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上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應構成盜竊罪。
(6)對盜竊珍貴文物的,如果僅屬竊取,應定盜竊罪;在盜竊過程中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的,可以按盜竊罪或者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中的一重罪從重處罰。
(7)盜竊墓葬,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應以盜竊罪論處;雖未竊得財物或竊得少量財物的,如情節嚴重,也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少量財物,情節輕微的,可由公安機關酌情給予治安處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應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定罪處罰。
(8)故意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或公文、證件、印章的,因盜竊的是刑法規定的特定物件,故依法應定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或盜竊公文、證件、印章罪,不以盜竊罪論;如果在盜竊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發現有槍支、彈藥,因無盜竊槍支、彈藥的故意,仍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盜竊拎包後發現內有槍支、彈藥而又私藏的,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
(9)竊取支票騙況現金或者騙購物品的犯罪性質。竊取他人購買的銀行支票,摹仿失主簽字,騙兌現款或者騙購物品的,竊取單位蓋過章的空白支票,填寫收款單位和金額,騙購物品的,如果數額較大,則構成盜竊罪。
(10)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盜竊罪定罪從重處罰。
(1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應以盜竊罪治罪。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12)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