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哪些證據能證實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收集證據要注】,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哪些證據能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發現,向另一方道歉的書面文書,如保證書等;
2、所在單位發現一方有婚外情,對其生活作風問題進行處理的材料;
3、一方與第三者的書信往來、所發簡訊息和聊天記錄等;
4、雙方就離婚問題進行交談時對方表示同意離婚的錄音;
5、一方與第三者出雙入對、擁抱等行為的照片;
6、有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
7、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對雙方所作的調解記錄;
8、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如報警後公安機關的接處警筆錄,證人證言等;
9、一方吸毒或賭博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有關機關進行處理的證明等;
10、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如長期在醫院治療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二、離婚收集證據要注意什麼
只靠間接證據,不能認定事實。有的原告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證人證言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法庭否定。因為提供證言的證人往往是原告的親朋好友,因為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親近關係,對事件的陳述,有可能存在誇大、隱瞞甚至是虛構的現象,可信度當然遭到質疑;而且,單個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與其它證據聯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
以下五類關鍵的直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的證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1)婚外情突然曝光後,過錯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針對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檔案與事實;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
(5)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係、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姦在床的拍照攝像。
2.收集證據的程式應當合法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收集上述五類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證書、道歉書,不能以暴力等威脅手段獲得,否則,一旦得到查證,這些證據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認可,甚至還有可能使自己的訴訟十分被動。
(2)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姦,收集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係、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姦在床的證據,難度很大,當事人往往通過拍照攝像收集。在收集這類證據的過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隱私。
(4)是不要進入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如果過錯方在公共場所表現得過份親妮,當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離婚雙方的共同隱私空間收集證據,當然可操作;如果在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在徵得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抓了現行,除了拍照攝像取證外,不要有任何侮辱過錯方或者第三者的過激的行為,否則容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證據後,要保護好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證據公之於眾。否則可能因為侵犯他人隱私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