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方式有哪些,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如何?

如今涉外婚姻越來越多,由於思想和文化差異,離婚的也不少。那麼,涉外離婚方式有哪些,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如何離婚?等等問題,本文為你答疑解惑。

一、涉外離婚方式有哪些?如何處理離婚問題?

目前,要和華僑、港澳臺居民在內地離婚,涉外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涉外協議離婚,一種是涉外訴訟離婚。選擇哪種方式離婚,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予以確定。

(1)關於選擇涉外協議離婚方式離婚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夫妻雙方能否協商離婚,包括對子女、財產、債務均能達成協議的,則可選擇訴訟調解離婚或登記離婚。考慮涉外協議離婚的,同時應考慮到各個國家或地區是否設立登記離婚制度,即行政離婚制度。有的國家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如德國、英國、法國、荷蘭,包括我國香港地區也是隻有采取訴訟離婚程式。有的國家或地區兼採訴訟離婚與行政登記離婚,如日本、葡萄牙,羅馬尼亞、古巴、海地、墨西哥、臺灣地區。即便在某些國家地區中允許採用行政程式登記離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一般而言,採用登記方式,當事人需親自到場,對於可以在國內辦理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婚姻,也必須雙方親自到場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當事人不到場而委託別人可以通過協議登記再婚的,只能是雙方均在國外的留學生或在國外工作的,或夫妻雙方均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只有在居住地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委託律師在其原結婚登記地辦理登記離婚。

(2)關於選擇涉外訴訟離婚方式離婚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鑑於有些國家不承認協議離婚或離婚調解書, 以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決的形式離婚。由於法院辦理涉外離婚的一般均要收費,我國法院的收費與國內離婚案件收贊相同均為夫妻財產的1%。這表明當事人採用訴訟離婚,增加離婚成本。總之,選擇登記離婚的,可以降低離婚成本。選擇訴訟離婚的,比較可靠,容易得到其他的國家的承認,但訴訟過程比較複雜,耗時耗力耗錢,所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權衡。

二、涉外離婚如何處理?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如何離婚?

上面說到了,要和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涉外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登記離婚,一種是訴訟法院離婚,二者各有利弊,下面介紹協議登記離婚和訴訟法院離婚的如何處理,怎麼和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離婚?

(一)涉外離婚,內地居民、華僑、港澳臺居民協議登記離婚的手續和需提交

(一)涉外離婚,內地居民、華僑、港澳臺居民協議登記離婚的手續和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國內一方,應攜帶:

(1)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含影印件)(2)本人《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用中文書寫。

2.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含影印件);(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 婚協議書》。

3.華僑,應攜帶: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含影印件);(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離婚協議書》。補充說明:(1)還應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辦完離婚登記後,需要提交登出後的《結婚證》影印件。對於涉外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特別提醒: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協議離婚的,如果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內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華僑、港澳臺居民內地協議離婚的申請。

(四)涉外協議離婚程式,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步驟?

(1)出示證件。申請協議離婚時,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使委託律師代理,本人也必須親自辦理手續;(2)填寫《申請離婚登記申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3)填寫《離婚協議書》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4)審查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審查;(5)發證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6)申請涉外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託他人代領;(7)逾期未領證的,應當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8)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證期限的,應當經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二、

內地居民、華僑、港澳臺居民訴訟離婚如何辦理?

(一)華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訴訟離婚如何辦理?

華僑與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起訴離婚的,應向內地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華僑同國內公民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僑務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顧華僑的原則,慎重處理。1.國內配偶以華僑國外依據重婚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查有實據的,應准予離婚。2.華僑久不回國,杳無音訊,不盡夫妻義務,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公告期滿後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書公告送達後,在上訴期屆滿時即發生法律效力。3.國外華僑與國內配偶有通訊聯絡,並匯款供養親屬,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華僑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應儘量調節不離。如國內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矛盾激化而發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准予離婚。4.華僑以國內配偶有不忠行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離婚的,如果查證屬實,一般應准予離婚。5.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按《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二)港澳臺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訴訟離婚如何辦理?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同內地居民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以向內地公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內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夫妻雙方都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如他們原先系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因特殊原因可以要求在內地辦理離婚登記或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所在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受理港澳臺居民居民離婚案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我國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審理,保障雙方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涉及港澳臺居民一方須負擔子女撫養費等內容需要執行的,應當力求避免判決或調解協議發生執行上的困難,儘可能採取一次性給付並立即執行的辦法。

1.港澳臺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訴訟離婚,應向向哪個法院提出?

(1)港澳臺灣同胞與同大陸居民一方要求離婚,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港澳臺居民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大陸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港澳臺居民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A.大陸居民一方要求與港澳臺居民離婚的案件;B.大陸一方與港澳臺居民離婚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港澳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C.回大陸定居的一方要求與在港澳臺居民離婚的案件。(3)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2.

港澳臺居民同內地居民在內地訴訟離婚的審理和公告送達?

內地人民法院受理港澳臺居民離婚訴訟案件後一般適用一般程式審理,即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審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但是送達期間不計進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對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一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一般採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採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公告送達一般採用由審理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送達公告的方式進行。需要提示當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准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後,應當及時要求審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書生效證實書》,以證實該離婚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可以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係。

3..如果港澳臺居民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

3..如果港澳臺居民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於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註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註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後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法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後,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需要指出的是,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具體方法是,(1)在內地無住所的香港當事人從內地以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需經我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公證;(2)在內地無住所的澳門當事人從內地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蓋有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證明事務專用章。(3)在我國大陸無住所的臺灣地區當事人從臺灣地區寄交或者託交的有關訴訟材料,應當經臺灣當地的公證機構或者其他部門、民間組織、律師出具證明,個人可以由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此外,臺灣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香港、澳門當事人採用的辦法辦理公證事宜。港澳臺地區訴訟文書認定的事實對大陸地區法院一般不具有預決的效力。但當事人對已為人民法院認可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需舉證。但如果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的,則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於香港、澳門地區法院的訴訟文書確認的事實,亦照此原則辦理。如果在涉外離婚方式產生疑問,不知道選擇哪種方式比較好?或者不知如何處理涉外離婚?怎麼和華僑、港澳臺居民離婚?涉外婚姻訴訟離婚辦理,華僑、港澳臺居民協議、訴訟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件、材料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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