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招用的,用人單位應當於用工之日起30天內,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手續須提交以下資料,檢視原件,留存影印件:
方法/步驟
提供用人單位有效資質證明、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提供勞動者身份證
提供《XX省就業登記表》及招用人員花名冊
提供《登記證》(沒有《登記證》的同時辦理《登記證》)
從事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的勞動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或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有效職業資格證書
填寫用人單位與被招用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準備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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