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民事訴訟法
民法通則
方法/步驟
【釋義】
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他人確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恢復被宣告死亡人的權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始,僅僅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死亡,並非公民的自然死亡,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査明被宣告死亡的人確實重新出現或確實生存的,應當作出撤銷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式,判決一經成立,立即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
【法律適用】
處理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24條、第25條,最髙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6~40條,《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的規定。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這裡的“人民法院”應當是指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的人民法院。因此,申請撤銷宣告死亡案件應當由作出宣告死亡判決的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是第三級案由。撤銷宣告死亡制度,在於保護受到不真實死亡宣告的人及其親屬的利益,同時兼顧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因此,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根據《民法通則》第25條的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給予適當補償。但涉及人身關係的權利,應視情況而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自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之自起自行恢復;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原夫妻關係不再恢復。撤銷宣告死亡判決除涉及婚姻關係的效力外,還涉及收養關係的效力。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人死亡宣告期間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該收養關係不受撤銷宣告影響。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當事人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抵觸的,以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