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其中,委託人是受益人的,稱為自益信託,不是受益人的,為他益信託。信託成立後,無論是自益信託還是他益信託,受益人享有委託人原享有的一切權利。
根據信託法的規定,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它區別於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
第二,它區別於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又簡稱為固有的財產);
第三,區別於受益人的財產。具有遺產排除、破產排除、強制執行排除、抵消排除和混同排除等幾個方面的權能。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死亡、破產、被法院執行、或者與第三者之間存在債務關係,而將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受益人的財產相混同,而被繼承、清算處置、或者被法院扣劃、或者被第三人用以抵消原有的債權。
信託財產獨立的法律要件。信託財產享有獨立性的前提條件有兩個:一個是轉移所有權,另一個是區別管理,兩者相輔相成,構成信託財產獨立的充分必要條件。一方面,通過信託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區別於委託人沒有設立信託的財產,區別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和受益人的其他財產;另一方面,除了不動產的登記外,還要將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條件,則因信託標的種類不同而不同,信託也因不同的標的而分為資金信託、財產信託和不動產信託。資金與財產中的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條件相同,但不同於財產中的不動產。前者以交付或者約定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條件,而後者則以登記取得所有權證書為取得和改變所有權的條件。保險資金通過信託的方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則既涉及到資金信託,又涉及到不動產信託。因此標的物的種類不同,獨立性的法律要件也不同,信託成立的條件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