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監護人應該樣確定,監護應該如何公證?】,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監護人應該樣確定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父母是孩子天經地義的監護人,但是如果父母不在了或者沒法照顧孩子,孩子的監護人怎樣確定呢,是不是隻有指定的一部分人才有權監護孩子?
(一)怎樣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確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怎樣確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確定的監護人。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監護應該如何公證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三)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四)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值得關注的是近些年來,親權與監護打破彼此獨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權能層次上互相進入。許多學者由此提倡在未來的民法典以監護制度囊括親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