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特點,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現狀?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的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為避免婚後因為財產起紛爭,彼此感情傷害,有選擇的做婚前財產公證是有必要的。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特點,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現狀如何,下文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婚前財產公證具有哪些特點

(一)自願性。雖然《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但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婚前財產公證屬於男女雙方的協議行為,是否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完全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且由男女雙方自願選擇和決定,任何人不得強行逼迫其進行公證活動。公證機關應當尊重男女雙方提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權利,並給予其一定的幫助,告之辦理該公證的程式及所需的材料,對其意願不得阻攔。婚前財產公證同遺贈公證、遺囑公證一樣,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變更或撤銷。如果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雙方婚後願意共同使用、分享,任意一方可在自己享有的權利範圍內對已確立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進行變更,或經夫妻雙方協商予以撤銷,這與財產公證制度並不發生矛盾。

(二)選擇性。男女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可對法定的婚前財產範圍進行選擇性的公證。就目前情況看,婚前個人財產劃分為:1、婚前已購的房屋、傢俱、家用電器及個人所有的物品等,均應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對再婚前所繼承死亡配偶的遺產,應視為再婚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3、婚前雙方的個人積蓄,應歸個人所有。4、婚前雙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對方親友的饋贈,應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公證的選擇性就在於對上述財產標的物的公證法律並未作統一規定,而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對上述財產標的的全部予以公證,也可選擇其中的一部分公證,而放棄對其餘財產的公證。

(三)合法性。婚前財產公證是公證機關對申請公證的夫妻雙方就婚前的財產及債務等情況的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出具公證文書的一種法律行為。從公證所要具備的條件看,未婚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雙方是以即將成立婚姻關係為前提和目的進行的財產公證;從辦理公證的程式看,該公證是由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須經公證雙方和公證處三方簽名蓋章,並以書面形式加以確認。只要是經過公證的個人財產,其所有權就應依法受到保護,一方就享有該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並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二、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的現狀

首先,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經歷過感情波折的基礎上,他們在選擇伴侶時不僅要考慮到感情因素,也要顧慮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證的形式劃分雙方各自的財產,對今後的婚姻生活無疑是一種保護,這是一種理性思維。其次,再婚者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組,若是財產歸屬沒弄清楚,家庭內部紛爭將使矛盾升級,這樣的婚姻不可能順利。若再婚老人願意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那麼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受結婚影響,不少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當事人中,一些欲結婚的雙方經濟條件相差懸殊者也佔多數。經濟條件不好的一方,不願別人說自己是想通過婚姻達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財產公證就能維護自己的名譽和尊嚴;經濟條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對方與自己在一起是出於金錢的目的,把婚前財產公證作為夫妻感情的一種考驗,敢於接受婚前財產公證,正說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上,更純潔、甜蜜。

以上就是對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特點,我國婚前財產公證現狀如何的具體解答。婚前財產公證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可靠的法律依據,對於穩定家庭關係和財產關係,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怎樣既能保護到彼此的愛情又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諮詢我們的律師,他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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